2022-10-18 , 4825 , 104 , 151
XXXI. CURRENCY AND CREDIT MANIPULATION
第31章 通货与信用的操纵
1.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urrency
一、政府与通货
交换媒介与货币是些市场现象。使一种东西成为交换媒介或货币的,是那些在市场交易中的人们的行为。政府干涉货币问题的一个时机,与他们干涉所有其他交换物的时机是一样的,即从事交换的某一方没有履行他的契约义务的时候,我们需要政府来判断这个行为应否加以严厉的制裁。
如果交易的双方都如期履行他们相对的义务,那就没有要诉之于法庭的争执发生,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的义务没有如期履行,那就会诉之于法庭,请其判决如何履行契约的条款;如果涉及一笔金钱数额,那就要法庭判决契约中所定的金钱条款是什么意义。
因此,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就要判定签约的双方在说到一笔金钱数额的时候,心中所想的是什么,以及确定如何按照同意的条件来解决支付这笔金钱的义务。他们必须确定什么是法偿和什么不是法偿。在作这件事的时候,法律和法庭都不是「创造」货币。
一种东西之所以成为货币,只是因为那些交换货物和劳务的人们,通常都用它作为交换媒介。在不受拘束的市场经济里面,法律和法官在认为某种东西具有法偿资格的时候,不过是把从事买卖的当事人所习以为常地认为是货币的东西加以确认而已。他们对于商业惯例作解释,与对于契约所定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意义作判决,是用的同样方法。
铸造货币,很久以前就是国家统治者的一种特权。但是,政府这种活动的原始目的只是要标明和保证它的重量和成色,别无其他企图。到了后来,国君们用些质劣价廉的金属来代替贵金属的一部份,同时还仍保留它原有的名称和面値,他们偷偷摸摸地这样作,因为他们自己完全知道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一到人民发现这种诡计,这些劣质的铸币马上就按原来优质的铸币打折扣。政府的反应是诉之于强力的压制。凡在交易中或在赓务的偿付中区分「优」币和「劣」币的就是违法,同时采取限价政策。
可是,其结果并不是政府所想达成的。 他们的命令不能阻止物价对劣币发生调整作用的那个过程。而且,葛来欣法则(Gresham's Law)所描述的那些后果随之发生。
政府干涉货币的历史,不单是贬値而又想避免那些必然后果的无效企图的一部记录。有些政府并不把他们的铸币特权看作是欺骗的手段来欺骗那些信赖统治者诚实的人民,以及由于无知而肯按照面値来接受劣币的人民。这些政府不把铸币看作一个鬼鬼祟祟的财政收入的来源,而视为保证市场运作圆滑进行而作的一项大众服务。
但是,甚至这些政府——由于无知和一知半解——也常采用那些等于干涉价格结构的方法,尽管他们不是故意要如此作。在两种贵金属同时当作货币用的时候,有些政府当局天真地相信,用命令来规定金银之间不变的比率,是他们为统一币制所应作的事情。这种复本位的币制完全失败了。复本位没有形成,形成的是一个交替的本位。在金银之间瞬息万变的市场交换率之下,法定比率过高的那种金属,在国内的流通中占优势,而另一种金属的货币为之绝迹。最后,政府放弃了他们无效的企图而老老实实地接受单一金属的币制。
现在美国政府的购银政策不是一个当真的货币政策。那只是为提高银价以利于银鑛的主人和其雇工以及银鑛所在地的那些州而作的一件事。那是一种变相的津贴。它的货币意义仅在于:靠增发钞票来购买白银,而所增发的钞票与联邦准备银行的钞票同样具有法偿资格,尽管前者印上了那毫无实际意义的字样的「银券」。
可是,经济史里面也有些设计得很好,而又成功的货币政策的事例,制定这种货币政策的政府,只是想为他们的国家装置一种可以圆滑运作的货币制度。自由放任主义并不放弃传统的政府铸币特权。但是,在自由的政府手中,这种国家独占权的性质完全改变了。
把它看作政府干涉工具的这个想法被抛弃了。 再也不把它用作财政目的的手段,也不用它特惠于某些人群而牺牲其他的人群。政府的货币活动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要使交易媒介的使用顺利而简单。
这里所说的交换媒介是人民的行为所已形成的货币,一个国家的币制,必须是健全的。健全的原则是指,那些本位币——也即法律上承认它们具有无限法偿资格的铸币——必须是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戳记的,如有剪削磨损或伪造就很容易发现。政府戳记的唯一目的,是在保证铸币金属的重量和成色,别无其他作用。
铸币因流通太久而磨损,或者因为别的原故,其重量减低到某一限度以外,它们就失去法偿的资格;政府本身就要把这样的铸币收回,重新铸造。凡是外表没有磨损的铸币,接收的时候用不著天秤和熔炉来鉴定它的重量和成色。
另一方面,人民也可把金块送到铸币厂请其铸成本位币,铸币费仅按成本收取,或者完全免费。在这种情形下,有些国家的通货成为真正的金本位。凡是遵守这健全币制原则的国家,国内的法偿与国际间的汇率就趋于稳定了。
国际金本位的成立,各国政府间并没有什么条约和建置。
在许多国家里面,金本位的出现是葛来兴法则发生的后果。政府的政策在英国扮演的角色,仅在于批准葛来欣法则形成的结果;它把事实的存在变为合法的存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是在金银的市场比率变动到应该引起以事实上存在的银币作为那时事实上存在的金币的代用品的时候,经过深思熟虑而放弃复本位的。在这些国家,金本位的正式采用,只要就既有的事实制定法律而已,除此以外,并不需要行政当局和立法机关有何其他的作为。
另外,有些国家想以金本位替代一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货币或纸币,情形就不同了。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德意志帝国想采用金本位的时候,国家的货币是银币。它想仿效那些仅靠批准既存事实而使金本位具有法律基础的国家那个简单程序,是不能实现它的目的的。
它必须把大家手上的银本位币换成金币。 这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是一个很复杂的金融运作,其情形与那些想以金币代替信用币或法币的国家的情形相类似。
认识这些事实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说明了自由时代的情形与今天干涉主义时代的情形之所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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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I. CURRENCY AND CREDIT MANIPULATION
第31章 通货与信用的操纵
2. The Interventionist Aspect of Legal Tender Legislation
二、立法上的干涉主义
最简单而最古老的货币干涉,是为著灭轻债务而降低铸币的品质或减轻它们的重量,缩小它们的面积。政府给这种贬値的货币完全的法愤资格。所有的延期支付都可按照它们的面値偿付。债务人得到利益,债权人遭受损失。但是,在这同时,却使未来的信用交易对于债务人更为不利。因为,当事人考虑到这样减轻债务的把戏会重演,市场毛利率上涨的趋势就接著发生。
币値的降低固然有利于那些已经是债务人的人们,但它有损于那些想借新债的人们。
减债的这种典型——经由货币手段的债务变値——也曾经被采用过,尽管采用的时候不多。但是,这种手段却从来没有被故意地用来加惠于债权人而使债务人受损。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了,那只是币制变动的副作用,不是故意地以此为目的。
币制变动是从其他的一些观点认为必要的。 在采用这种货币手段的时候,那些政府忍受它对于延期支付的后果,或者是因为这些政府认为这个手段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是因为这些政府已假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决定契约条件时,已经预料到这种变动而作了适当的考虑。英国在拿破仑战争以后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币制变动,就是最好的例子。
在这两次事例中,英国都是在战争结束后或迟或早地用紧缩政策回复到战前英镑制的金平价。至于用金本位来替换战时的信用币而承认英镑与黄金间已经发生的市场比率的变动,把这个比率当作新的法定平价来采用,这个想法没有被接受。之所以未被接受,是被视为国家的破产,被视为不公平的赖债行为,被视为对所有那些在银行钞票无条件兑现时期取得要求权的人们的权利所加的恶意侵犯。
人们在「通货膨胀引起的害处,终会因接著的通货紧缩而矫正」这个幻想下而努力工作。可是,回复到战前金本位,对于债权人损失的补偿并不能补偿到在货币贬値期间债务人已经偿还他们旧债的那个程度。而且,这是有利于所有在这个期间已经放债的人,而有害于所有在这个期间已经借债的人。
但是,那些负责采用这种紧缩政策的政治家们,不知道他们的行为的重要性。他们没有看出那些不良的(即令在他们的眼中也是不良的)后果,而且,假若他们及时地看出这些后果,他们也不会知道如何避免它们。他们的行为确实是加惠于债权人而使债务人受损,尤其是有利于公债持有人而不利于纳税人。
在十九世纪二十几年当中,这个行为使英国农业的困境更加严重,而在以后的一百年,英国出口贸易的处境也如此。但是,如果把英国这两次的币制改革叫做有意的干涉而目的在于债务变値,那就是错误的。债务变値仅是一个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政策所引起的副作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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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每次实行债务变値的时候,总是说,这个手段以后再也不用了。他们强调:那些再也不会发生的非常情况已经引起了一个不得不采取这种坏手段的紧急关头,在其他的环境下,这种手段是绝对应该谴责的。他们宣称,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债务变値的实行者和支持者为什么不得不作此诺言,这是易于想到的。假若消灭债权人的全部或部份权利成为经常的政策,放债的事情也就会完全消灭了。延期支付的契约,靠的是有收回债款的希望,如果早知这个希望是不可靠的,也就没有人肯放债了。
所以,我们不允许把债务变値看作经济政策的一个制度,可用来替代常设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其他制度。这决不是建设行为的一个工具,而是一个破坏性的炸弹,除破坏外另无作为。如果只用一次,被破坏的信用制度还可重建。但是,如果爆炸一再发生,其结果是总毁灭。
只从它们对于延期支付的后果这个观点来看,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是不对的。我们曾经说过,现金引起的购买力变动对于各种货物劳务的价格不是同时、同程度地发生影响;这种不一致的影响在市场上发生的作用,我们也曾经讲过[1]。
但是,如果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作为一个手段而用以重新安排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则用此手段的政府所想达成的目的,必然只是在很不完全的程度下达到。而且,即使从这个政府的观点来看,其结果也是很不满意的。正如同对于物价结构政府所采的各种各样的干涉一样,其结果不仅是与政府的意愿相反,而且引起的情况,就政府的观点来看,比那不受束缚的市场情况更坏。
政府用通货膨胀手段图利于债务人而损及债权人这个企图,其成功也只限于以前约定的那些延期支付。通货膨胀并不能使借新债者占便宜;相反地,由于放债者考虑到物价是在上涨而加在利率中的补贴将使债务人更费。如果通货膨胀推进到它的极点,凡是以膨胀的通货作延期支付手段的一切契约,就完全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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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above, pp. 411-413.
[1] 见第十七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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