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警察王胜利受贿案自述申诉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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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 3088 , 101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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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

十一
 
所谓挪用公款罪,实际情况是,2012年我们在办理   “两虚一逃”案件过程中,当时办案人员为工作方便以及后期准备随案移交巴彦淖尔临河区检察院等原因暂时将2238210元暂扣款为存放在专案内勤账户上。这笔钱不是从一人处扣押的,而是扣押十几个人的,扣齐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当时暂由专案内勤席博临时保管,要求收齐后马上存入公安厅账户。如果扣一笔交一笔的话,就需要办案人员扣每笔都必须前往指定银行对账,然后再去公安厅财务对账,然后再到公安厅财务开收据,然后再给被扣押人出具扣押手续。
  当时办案场所在一酒店,不在公安厅机关,也远离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当时扣押十几笔钱,如果一笔一笔交款显然浪费时间也浪费警力,考虑到是同一起案件的扣押款,为了工作方便,所以定为统一收齐后再统一上交、统一对账、统一开收据、统一办理扣押手续。
上述钱款扣押齐后,后期又因王来明就这笔钱是否要随案移交巴彦淖尔临河区检察院犹豫不定,今天让移交,过两天又不让移交,导致又耽误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就多次要求内勤席博先上交公安厅账户再说,并曾指派专人协助其上交,但内勤因办事拖拉等原因又耽误一段时间,结果这笔钱在刚超过3个月没几天后上交至公安厅账户,纪委认定是我挪用公款,请问,我挪用了什么公款?
另外,2013年冀浩飞在办理王振民职务侵占案期间,办案干警扣押537545.9元,我要求办案人员马上上交公安厅财务,但办案人员因工作原因临时存放在其个人账户上一段时间(3个多月)后上交公安厅财务。办案人员冀浩飞当时向我说了没有及时上交的原因:这笔钱当时准备随案移交检察院,超过几十万的钱,如果先存入公安厅账户,移交检察院时再取出程序复杂,需要6、7个环节领导审批,至少需要半个多月时间,如果遇某个环节领导出差,那将耽误更长时间,后因检察院不接收,才移交公安厅财务,因此耽误了一段时间。再加上当时案件工作任务重,冀浩飞、张永晟等办案人员经常外地出差,所以没有及时上交。
 

以上两笔钱我从没要求过办案人员违规存放在他们个人的银行卡上,办案人员扣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临时保管,后存入公安厅账户,期间无任何挪用行为,两笔钱的扣押、保管、后期存入公安厅账户都不是我具体办理,钱一直都存在干警个人卡上,卡在干警手里,密码他们自己知道,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接触过这两笔钱(银行卡),也未存入我个人账户,我也未使用,没贪图一分钱利息,也没有挪用的目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没有挪用的实际行为。怎么说是我挪用公款?再说,为了方便工作,当时公安厅经侦总队大要案暂扣款临时由专案内勤管理也是惯例,每起专案都存在这种情况,2012年那时经侦总队对此也没有严格要求。
  这就是我的挪用公款。    


十二
 
所谓滥用职权罪,更是荒诞至极!常青等人合同诈骗案,是中纪委批办、公安部交办,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十分重大,我在整个案子的侦办中,仅仅是一个上传下达的小角色,说我滥用职权,那是在抬高我的职权。
分管经侦的王来明副厅长,对这个案子所有侦查工作进行全程指挥、决策,细到先对谁后对谁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物品怎样查扣等,特别是对   “918”案涉案物品的查扣工作,王来明提出了4点意见: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公司资产进行查封扣押,   “宁多勿少”,防止资产隐匿转移,全力做好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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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涉案公司账目依法扣押,做好证据固定与司法审计工作,准确客观评估涉案公司履行合同能力,深挖余罪,不能出现漏罪。

三是对重点涉案公司印章、证照等依法扣押,防止其通过伪造交易转移资产,也防止其伪造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司法审计,导致错误评估其履约能力,同时也防止其进行新的合同诈骗等犯罪。

四是明确要求   “918”案所有查封扣押物品必须等法院生效判决后再做处置,任何人不得提前处置。

  “918”案件侦查中,王来明副厅长是案件总指挥,对该案立案、强制措施、审讯、查封扣押等工作进行指挥与决策;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赵永刚总队长在北京挂职锻炼期间由王荣贵总队长负责)宏观落实王厅长指令,并对案件进行指挥部署;呼和副总队长具体落实总队长与厅领导指令,具体指挥案件侦查工作,并对全案进行审核把关;
  厅法制局对全案所有侦查环节进行法律审核与把关;我负责所有办案人员后勤保障,包括吃、住、车、油等,还有工作的上传下达及与厅机关各部门协调;专案各组具体办案人员具体负责案件侦办工作。
 
该案犯罪嫌疑人除常青、王志飞是公共部分外,王玉宝、刘永胜、邱永胜、赵飞等4名嫌疑人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王来明指示专案组分别以这4名犯罪嫌疑人成立4个办案组,由石天宝、赵洵、杜剑、叶涛4人担任组长,也是主办侦查员,每组再确定2—3名侦查员协助办理,形成4个办案组,每组都实行主办侦查员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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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每组侦查员根据王来明副厅长的整体查封扣押工作思路,结合各自所办案件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来决定查扣范围,然后拿出查扣意见,起草呈批查扣所需法律文书报告,呈报   “五级审批”。我对每组所办案件情况不熟,也不具体参与每组侦查工作,不亲临现场,所以无权决定查扣范围。每组查扣后,法律文书复印件要报法制局审核备案,没有使用的空白法律文书要退回法制局,同时专案内勤会将查扣情况形成表格报王来明副厅长、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呼和副总队长和厅法制局。
 
而且,   “918”案所有侦查工作,包括查扣工作,都要经过严格“五级审批”,参与审批领导从低到高分别是:呼和副总队长,赵永刚(王荣贵)总队长,厅法制局局长,分管经侦工作王来明副厅长、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我不是“五级审批”中的一级。“五级审批”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权利越大责任越大。
  退一万步,如果滥用职权成立,那参与“五级审批”的人员都应该承担责任,认真审核而签批的那是滥用职权,未认真审核签批的那是玩忽职守。最初提出查扣意见,起草查封扣押呈批报告的,参与查扣的具体办案人员更是滥用职权。我既不是决定者,也没拿查扣意见,也未参与具体查扣,怎么就成了滥用职权罪呢?
 
再说说张建军等人故意不对王玉宝等人的涉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没有查找引发农民工上访的真正原因,仅凭派出所出警记录和政府接访人员的笔录,就认定是因为公安厅专案组扣押王玉宝等涉案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而导致这些公司给农民工发不了工资和项目烂尾,引发农民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这就是栽赃和迫害。

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公司账目清楚看到,在公安机关对这些涉案公司立案前,这些公司早已无任何生产经营,并且债台高筑,资金链断裂,账目上无一分钱可用,这是其停工的主要原因。也就说是因没有资金导致项目停工,因项目停工导致回迁户无法安置,工人工资无法发放,才引发上访。绝不会出现公司账上   “存放”好几千万,资金充足,只是因为没印章或营业执照导致项目无法使用资金而停工并引发上访,或只是因为没印章或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这样的说辞听起来很是可笑。
 
另外,如果涉案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印章、证照的,只要其向专案组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专案组会派工作人员拿上印章等协助办理,本案涉及的公司都有过这种正常使用的情况。

公安机关侦办合同诈骗案,依法查扣涉案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怎么能认定是滥用职权?
 
十三
 
判决认定我有105万元资产来源不明,更是无中生有的陷害。张建军等人将我的家庭合法收入故意遗漏,却将支出夸大计算。举几个例子:
首先,我的工资收入认定错误,办案机关只是累加了我参加工作以来单位财务提供的工资条,而不是累加我工资存折银行流水。工资存折银行流水才是我实实在在的工资收入,因为很多工资补发、警衔补发、立功受奖的奖金、福利等在每月的工资条上是体现不到的。这一项少计20余万元。

其次,我妻子白艳华的工资收入,办案部门也只是累加了她参加工作以来单位财务提供的工资条,而不是累加工资存折银行流水,工资存折银行流水才是白艳华实实在在的工资收入,因为很多工资补发、奖金、福利、补助等等在每月的工资条上是体现不到的。这一项少计20余万元。
第三,我母亲张仙花自2006年跟我一起生活至今,一直领取丰镇公安局、丰镇工商局遗属生活补助和公安部每年发放的因公牺牲特别慰问金,仅2006年至2018的工资性收入就有近30万元,已全部用于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生活支出,及资助我买房等花费,办案机关故意将我母亲的收入不计入。相反,却将我母亲在我家的消费支出拔高计入,一年不少。
第四,我转让竹园小区房子的收入约31万元,应当列入我的家庭合法收入,此房由我妻子白艳华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时房价为27万元,后来市场房价上涨,以58万元卖给陈宏杰,赚了约31万元,办案机关也没有将此项列入。
其他一些投资性收入,办案机关也有意忽略,一审两次开庭无正当理由拒绝6名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如果公正办案,这些资产是很容易查实的,遗憾的是,在看不见的黑手的掌控下,我突然天降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被他们认定为有罪,这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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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我是在2018年1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纪、监委指定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纪、监委冒用中央巡视组的名义、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留置审查的。

留置期间,我被内蒙古自治区纪、监委一室相关人员刑讯逼供、虐待和精神摧残折磨,导致我在2018年6月17日夜间突发左腿深静脉血栓并肺栓塞,出现胸痛、气短、呼吸困难、高烧、左腿肿胀疼痛、意识不清等危重症状。

2018年6月20日,我被送入鄂尔多斯中心医院康巴什分院抢救暂脱离生命危险后,自治区纪、监委一室相关人员不顾我急需溶血栓治疗的患病状况和看守所危重病人不适合收押的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将我强行送入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看守所。办案人员不仅野蛮中断我的抢救治疗,而且在我被羁押看守所期间百般阻挠必需的正常治疗,使我的病情持续恶化,以至于左腿静脉和腹腔里的主要静脉全部长满血栓!
2019年5月30日,准格尔旗法院为亟需接受系统治疗保命的我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经司法鉴定,我已终身残疾。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由于左下肢供血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左腿肿胀疼痛严重、软弱无力、站立困难、无法行走、瘀滞溃疡、左腿常持续痉挛、疾病继续复发恶化,左腿和腹腔原来堵塞的深静脉没有再通,又新增左腿腓静脉、腘静脉堵塞,堵塞范围持续扩大,活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且被医学诊断为随时有生命危险。
并且,我高血压持续升高,已达高血压三级(高压达到220以上),高血压本来就容易引起脑出血等,药物降压效果又不好,而治疗血栓长期服用的抗凝药最大的副作用就是极易引发脏器出血,因此出血风险成倍增加,所以必须保持严密的凝血功能(INR)监测,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各种出血危症。


自取保候审以来,我已多次出现消化道出血、脑出血、皮肤黏膜出血及疑似小血栓脱落的危急症状。
在被内蒙纪监人员残害之前,我在20多年的警察生涯中,多次立功受奖:一等功1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6次,还被评为   “全区优秀侦查员”,而且身体健康,血压正常,热爱运动,体格健壮,无任何基础性疾病,这一点可调查公安厅历年干警体检情况。

2019年10月11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我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名成立,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事实上,这些所谓   “罪行”,都是办案人员严刑逼供、编造罗织的产物,没有一样是真实的。


今年(2020年?)春节前,我通过公共媒体公开讲述了我被办案人员刑讯致残的详细经过【附后】,引发了内蒙政坛的震动,相关人员也一时惊慌失措,通过各种渠道要跟我   “讲和”,公安、法院等部门也作出了及时的反应。1月27日,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我一案中止审理。5月27日,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再次批准我取保候审。
事实上,法院方面的这些宽容性举措,是怕我猝死在他们继续审理的过程中,惹上麻烦,所以他们选择了让我继续呆在医院里。然而,从今年(2020年?)国庆双节前开始,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不断催促我作笔录,要尽快结案,这意味着我将被投进监狱,并极有可能因病情突然恶化无法及时救治而猝死在监狱里。
我明白,我生命的最后时刻就要到来,一旦被他们送进监狱,我被办案人员致残的后遗症,随时可能会爆发,监狱审批制度严格死板,我的病一旦爆发,根本不可能得到及时救治,必死无疑。
是的,王来明、张建军等人明白,把我投进监狱,既能让我闭嘴,更能让我   “合理”死亡,因为他们不把我整死,就会寝食难安,法院、监狱不过是他们整死我的工具。因此,我不得不在尚能发声的时候,说出我这个案子的真相,也说出王来明、张建军等人多年来如何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上下其手,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贪腐,大肆制造冤假错案,为害一方百姓的种种事实。

我已不指望有人能为我伸冤,但我坚信,作恶者必遭报应!
最后,我要对我的妻子表达无尽的歉意!她是一名医学博士、深受患者喜爱的医生,却为了我而受尽苦难,受尽屈辱,依然对我不离不弃,为我的冤案竭尽全力,拼死抗争!
对不起,我的爱人!王胜利来生当牛做马,也要报答你的爱,你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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