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为司法公正”而行贿?-5..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2021-06-16 , 2766 , 101 , 159

听音频 🔊 . 看视频 🎦

三、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25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伍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6610191015,大学文化,原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曾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8号2207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20号万盛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岳业清,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伍建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永健、检察官助理王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戴伍建及其辩护人岳业清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民事、执行案件等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3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底至2019年底,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刚提供帮助,7次收受王庆刚给予的现金共计28.5万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提供帮助,3次收受王博给予的现金10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1万元。
3.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新提供帮助,收受李建新给予的现金10万元。
4.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王卫提供帮助,3次收受王卫给予的现金共计8.5万元。

5.2012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和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山提供帮助,收受马健给予的现金3.5万元、张凤山给予的现金5万元,共计8.5万元。
6.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秉承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国提供帮助,2次收受张际国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
7.2012年6月至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众诚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言自提供帮助,8次收受王言自给予的现金6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足疗卡1张,价值共计6.2万元。
8.2013年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亚民提供帮助,3次收受张亚民给予的现金3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4万元。
9.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焕历提供帮助,3次收受娄焕历给予的现金3万元和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价值共计3.3万元。

-loading- -loading--loading-


10.2015年4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李梅华提供帮助,7次收受李梅华给予的现金2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6张,价值共计3.2万元。
11.2005年6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根深提供帮助。2013年11月15日,收受徐根深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付胜涛提供帮助,收受付胜涛给予的现金3万元。
13.2017年12月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北京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晗提供帮助,收受李晗给予的现金3万元。
14.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程安宇提供帮助,收受程安宇给予的现金3万元。
15.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周吉余提供帮助,收受周吉余给予的现金3万元。

UfqiLong

16.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蒋玉刚提供帮助,2次收受蒋玉刚给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
17.2016年5月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刘杰提供帮助,收受刘杰给予的现金3万元。
18.2013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益新提供帮助。同年11月19日,收受左益新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9.2019年4月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张海燕提供帮助,2次收受张海燕给予的现金2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共计2.5万元。
20.2017年春节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中盛聚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满提供帮助,5次收受李满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5张,价值共计2.5万元。

21.2014年春节前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丕岐提供帮助,7次收受刘丕岐给予人民币1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6张,价值共计2.2万元。
22.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实习书记员考核录用中,为李洋洋提供帮助,收受李洋洋给予的现金2万元。
23.2019年7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丁江川提供帮助,收受丁江川给予的现金2万元。
24.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提供帮助,收受张慧给予的现金2万元。
25.2017年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上海济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广勇提供帮助,2次收受高广勇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20张,价值共计2万元。
26.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倩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孟倩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山东一卡通8张、面值0.2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2万元。

27.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方军提供帮助,收受何方军给予的现金1万元。
28.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为济南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提供帮助,收受刘兴海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万元。
29.2016年11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财务主任王熙廪提供帮助,收受王熙廪给予的现金1万元。
30.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赵建提供帮助,2次收受赵建给予的现金共计0.8万元。
3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生提供帮助,收受王庆生给予的现金0.5万元。
32.2018年1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田玲玲提供帮助,收受田玲玲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3.2016年3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在执行复议案件中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董林安提供帮助,收受董林安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4.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永振提供帮助,收受魏永振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5张,价值共计0.5万元。
35.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秦汝增提供帮助,收受秦汝增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6.2019年11月,被告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惠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惠斌提供帮助,收受潘惠斌给予的现金0.5万元。
2020年4月17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戴伍建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戴伍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王博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戴伍建的近亲属已将监察机关扣押、冻结在案之外的戴伍建受贿犯罪所得代为上缴。

-loading- -loading--loading-


UfqiLon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伍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戴伍建具有坦白、受贿所得赃款已退缴等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戴伍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伍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戴伍建收受王庆刚3.5万元和收受李晗3万元是因为介绍顾问单位或介绍案件,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罪;2.戴伍建收受李梅华1.2万元、收受李晗3万元、收受李满1.5万元时均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仅仅是维护关系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3.戴伍建收受刘兴海1万元、收受王庆生0.5万元后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戴伍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干部履历表、职能说明、执行及诉讼案件卷宗等书证,证人李建新、王庆刚、薛燕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戴伍建收受王庆刚3.5万元和收受李晗3万元是因为介绍顾问单位或介绍案件,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收受李梅华1.2万元、收受李满1.5万元时均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仅仅是维护关系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问题。经查,证人王庆刚和李晗的证言均证实,二人以介绍费的名义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并不单纯为表示感谢,还有为维护关系、方便在代理案件时寻求戴伍建帮助的意图;
  李梅华和李满的证言均证实,二人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均是为维护关系、方便在案件中寻求帮助。戴伍建明知收受律师、当事人等人的财物会影响职权行使,仍非法收受上述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并利用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戴伍建收受刘兴海1万元、收受王庆生0.5万元后并未为对方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问题。经查,戴伍建收受刘兴海和王庆生的财物后,因为案件没有进入执行异议程序而未实际为二人谋取利益,但戴伍建明知二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承诺为二人谋取利益,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据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伍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戴伍建与徐根深系战友关系,与左益新系同乡关系,平时联系密切,徐根深、左益新在向戴伍建转账前后,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寻求过戴伍建的帮助,二人也明确表示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并维护好关系,方便以后继续寻求帮助,给予戴伍建财物并未违背二人的主观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公诉机关关于上述两起系索贿的指控不予采纳。被告人戴伍建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带走并宣布留置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戴伍建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王博7万元的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从轻处罚,对戴伍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解不予采纳。戴伍建自愿认罪认罚,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伍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冻结在案以及被告人戴伍建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七万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曦

人民陪审员 陈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献 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戴 明 月

日本东京Japan Tokyo城市风景-人文景观与自然风光和谐交融-7

+审判员 +戴伍建 +副庭长 +被告人 +人民法院

本页Url

↖回首页 +当前续 +尾续 +修订 +评论✍️


👍30 仁智互见 👎0
  • 还没有评论. → +评论
  •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 连载目录

    🤖 智能推荐

    + 商照 商照
    AddToFav   
    新闻 经典 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