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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货币革命还是投机泡沫?-3

2019-10-29 , 268 , 0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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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比特币,首先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作为一串记录在载体上的数字,在生活中不具备使用价值。

有观点认为比特币的开采过程消耗电力,耗电量可以体现比特币的内在价值,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比特币的开采是计算机通过解决数学难题而获得的奖励,这个过程并不是人类参与的价值创造活动,而是开发者和参与者认可的一种数学游戏。

因此比特币不具备使用价值,其开采过程不能体现劳动价值,并没有与黄金类似的商品属性。


其次,从货币属性的角度来看,比特币的接受范围相当有限,目前接受比特币作为交易手段的企业数量并不多,且受到全球监管趋严和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的影响,主要社交媒体平台也开始拒绝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推特(Twitter)于3月26日发布广告禁令,为避免潜在的欺诈行为使公众损失大量资金,平台将于3月27日起禁止出现虚拟货币ICO及销售广告。

Facebook和Google此前已经做出了类似的决定,开始禁止虚拟货币的广告投放。知名论坛和社交网站红迪网(Reddit)也宣布停止接受比特币支付。


从价值稳定的角度,黄金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蒋先玲(2017)的研究表明长周期下伦敦黄金现货价格周期与经济发展周期相反;

中周期表现出与大宗商品价格周期相一致的特征;

短周期黄金价格受到突发因素影响较大,投资者情绪和预期为波动主要原因。


但是黄金的内在价值即作为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价值是长期不变的,因为黄金开采技术多年来并未出现重大突破。

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对其内在价值的争论就从未停止,主要是因为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劳动时间价值且不与任何实物资产挂钩,这也造成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异常剧烈。

我们取2013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10日的COMEX黄金价格和比特币价格进行计算,两者的标准差分别为112.46和3,179.91,比特币在同期的价格波动远大于黄金,在价值稳定这一点上比特币无法和黄金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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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均匀可分性的角度,比特币的最小单位是聪,一比特币等于一亿聪,理论上和黄金一样是价值均匀可分的。

从轻便和易携带性的角度,在人类社会早期交易额不大的背景下,各国的商业活动都可以金币、金条的形式进行结算,黄金相对于其他金属货币具备轻便和易携带的特性,这是因为同等质量的黄金可以代表更多的价值。

而随着社会发展,黄金无法适应交易额的迅速增长而逐渐被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取代。在这一方面,比特币具备黄金等实物货币无法比拟的优势,比特币的存储和交易都依赖于比特币钱包和互联网环境,只需将自己的账户接入网络,就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转账和交易,因此便捷性也常被认为是比特币的巨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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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比特币与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

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的表现形式包括辅币、现金或纸币、银行存款和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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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的《货币论》中指出,记账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表示债务、物价与一般购买力的货币,这种货币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

褚俊虹(2002)的研究表明,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货币发展的本质规律是交易成本递减。信用货币本质上是由国家主体赋予法偿性的一种债务,其流通能力是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这是信用货币具备一般授受性的保证。

一般来讲,信用货币具有以下特征:①价值符号;②债务货币;②强制性和法偿性;④国家主体可以对信用货币的发行进行调控。


比特币替代信用货币的最大障碍正是去中心化的特性。这一特性意味着比特币缺乏发行主体,具备开发能力的团队都有可能开发新的数字货币,分叉币,山寨币理论上都可以具备与比特币相同的功能。

那么我们应该用何种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就成了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赋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强制流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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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具有公信力的国家或组织为其背书,也没有和任何实物资产挂钩,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信用基础就不存在,自然不能很好地行使货币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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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当主权国家宣布比特币非法时,比特币可能会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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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不能取代信用货币,而与实物货币相比,比特币在价值均匀可分性方面理论上可行,而其在轻便和易携带性的巨大优势不容忽视。

因此我们认为,对比特币相关技术的借鉴是必要的,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考量》一文中也指出现阶段我国研发央行数字货币的首要出发点是补充与替代传统实物货币。

但是比特币的本质不是货币,对其投资仍需客观看待。


四、 比特币的未来:限制私有加密货币发展,加快研发央行数字货币

1、 比特币的风险:自身运行机制而产生的固有风险


比特币的造富神话背后,隐藏着诸多潜在风险。比特币的设计机制导致它不同于以往的货币,存在许多特质问题。——市场风险,市场过浅问题,储存交易风险,操作风险,隐私相关风险,以及法律法规风险等。


市场风险:首先,无论是将比特币作为资产投资还是作为交易媒介,任何比特币的持有者都会面临比特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缺乏发行主体的比特币几乎是不受控的,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缺乏价值基础使比特币内在价值的判定非常困难,这样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损失。

不稳定的币值可能会降低投资者持有比特币的动机,并且让商户难以使用比特币标价,这种波动性对比特币流通范围进一步扩大产生了阻碍。


储存风险:持有者通过挖矿和购买的比特币,必须储存在各种电子钱包中。线上平台的电子钱包自身安全系数往往不足,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导致比特币被窃。而线下钱包则存在丢失或损坏的隐患。如果电脑没有备份而发生损坏,同样可能永久性的失去比特币。


交易风险:比特币支付的不可逆转性也增加了交易风险。如果比特币是由于失误或被欺诈而发送的,比特币系统没有内置的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

虽然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地同意改正错误,但是比特币协议没有任何机制能够强行取回资金。

不可逆转性使得比特币在交易方式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所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倾向于使用一个能够避免错误支付的支付系统。




隐私相关风险:比特币同样也为投资者的隐私带来了潜在风险。比特币交易实际上是非实名系统,每个账户的交易信息都是完全公开,只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是未知的。

然而,使用比特币进行商品购买和线上支付往往会需要邮寄地址和真实姓名,原则上可以从这些来源获得比特币用户的身份,这就为用户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政策风险:最后,比特币系统在不同国家面对着不同法律和监管。各个国家关于比特币收益的税收、比特币资产的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都比较薄弱,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获得有效保护。

目前在我国,比特币监管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比特币法律界定模糊。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内涵外延并无明文规定或者解释说明,它自己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法律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与空白,在具体案件或实践中,法律无法发挥指引作用。

2)比特币价值认定困难。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导致比特币价值判断不准,当比特币交易者利益受损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有可能会出现因比特币价值而定罪量刑的某些犯罪摇摆不定的情况,有损法律威严,并影响后续司法救济。

3)管辖权不明、准据法无从选择。在比特币侵权违法案件中,管辖权的拥有国、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等一系列的法律争端成为了现今司法领域的一大焦点问题。当比特币跨境犯罪时,如何确定司法权,这更是缺乏国家间统一的国家条约或规则,增加了解决国际性案件的难度。


2、 中国对比特币的监管

随着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中国的投资者也开始涌入比特币市场,成为比特币交易中的重要力量。2011年6月,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上线,主要作为比特币买卖、交易的服务提供场所,国内的比特币开始被关注。

2013年5月,中国央视《经济半小时》比较客观的向中国观众第一次介绍比特币这个新生事物,这是中国政府官方媒体第一次介绍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信号,中国市场的比特币交易量跃居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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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比特币的快速发展,中国出现了许多山寨币交易和非法ICO融资项目。为了保障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我国政府对比特币交易活动的监管逐步趋严。


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为虚拟商品,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者定价单位,不得直接从事比特币的买卖服务,同时也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清算、结算等服务。

从而在比特币与金融行业间架设栅栏,以防比特币的风险扩展到金融行业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各大银行也很快响应规章的要求,纷纷禁止为比特提供服务。

通知下发后市场剧烈震动,比特币价格遭遇重挫,此后一年比特币价格从高峰8000元左右大幅下跌70%,一度跌破2000元。


2014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禁止国内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开户、充值、支付、提现等服务。


叫停非法ICO活动,清退相关交易所。截至2017年上半年,中国ICO市场已初具规模,募资金额达到26亿元人民币。但与此同时,缺少政府监管的ICO活动催生了大量良莠不齐的ICO项目,存在发行方缺乏明晰的规范、投资者缺乏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引发市场泡沫和不法之徒借机诈骗洗钱等隐患。

2017年9月,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各类ICO立即停止,相关交易平台停止运营。至此,比特币在中国被明确限制发展。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指出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值得警惕,存在风险隐患。

2018年3月28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表示,2018年将从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


3、 央行数字货币:中国正走在世界前列

央行信用货币以国家信用背书作为支撑,具有法定强制流通能力。而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则以密码学原理为基础,因为缺乏信用背书,也没有发行主体,币值易受外界政策变化以及投机行为影响,接受范围也相对有限。

随着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央行数字货币成为各国的重点研究领域,英国、加拿大等多国央行都表示将涉足该领域,但尚无一家中央银行拿出落地的实际应用。

盛松成(2016)认为数字货币的技术创新无法取代央行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有望在降低发行成本、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上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我国央行在2014年就已经成立专门研究小组,论证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6年9月,票据交易平台筹备组会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成立了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筹备组,启动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封闭开发工作。

2017年1月25日,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顺利完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签发、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现了数字票据业务的突破性进展,对于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二是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的署名文章《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一文认为第二种模式(双层投放体系)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这种模式仍采用现行纸币发行流通模式,由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发行至商业银行业务库,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中央银行信用担保,具有无限法偿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资源促进创新、竞争选优;有利于分散化解风险;避免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的“挤压效应”影响商业银行的投资贷款能力。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已经被各国纳入自身的监管体系中,在认识到虚拟货币本身风险的同时,我们不能否定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

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但是必须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坚持中心化管理的原则,才能在提供高效服务的同时维护国家货币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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