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 12357 , 2422 , 207
[Src: 新浪微博/凯雷, 2024-11-20. ]
中国地方警察异地远洋捕捞式敲诈勒索民营企业家
#两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
传说中的远洋捕捞,一度以为是假的,典型、现实案例首次曝光。
江苏的企业被外省(非浙江)一个警察盯上,当作可以捕捞到猎物,百里迢迢开着警车带着警用工具赶到(江苏苏州)吴江,将企业家沈某带上警车,开离江苏,开到了浙江。
万万没有想到,估计是没有上手拷,或者说沈老板似乎识作,愿意破财免灾,一度这看守的辅警放松了警惕,导致这个企业家在远离吴江区的(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走。
吴江企业家报警了——注意,江苏企业家在浙江报警,浙江当地的公安机关而非企业家所在地江苏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个效率可能是赢得了时间,导致外省跨两省来捕捞企业家的警察还没能跑出省,甚至没有开车跑回当地县公安局,导致直接在浙江境内就被抓了。
注意看第二个截图,抓了真警察的浙江公安局遇到难题———这不是假警察,这就不是招摇撞骗,就不算典型的敲诈。
这个时候,(浙江湖州)德清县检察机关出马了,真正的高效率和真正的司法价值,两级检察机关依法确定了真警察的典型的敲诈行为,属于非典型的滥用职权罪。
这才抓了远洋捕捞的真警察杨某某,同一个县城的协警占某某。
揭开了远洋捕捞的典型真相:
这个外省外县的警察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着警服,开警车,跑出省去抓捕敲诈外省的民营企业家。
那么明明是真警察,如何区别动机——是发现线索依法办案,还是谋取个人利益,这个在实践中似乎很难区分。
这个检察院供稿的文章已经在这一重点节点上语焉不详。且慢,毕竟是检察院,仍留下法律为之区别的微小但简明的线索,就在这里:
两个字“违规”——外省外县的警察违规使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是违法犯罪的起点。如果是发现线索,依法查询 ,办了办案的手续,那就不是远洋捕捞,而是跨省打击犯罪。
实施远洋捕捞的一个警察,一个协警,被抓了,刑拘,然后依法判了,一个判了八个月,一个判了七个月。
估计是警察判了八个月,毕竟是主导犯罪,正式民警身份更恶劣,多了一个月。
也有可能,协警主动发起犯罪意图,双方刑期差距不大。
这个结果差别并不重要,刑拘、判刑,对于实施远洋捕捞者,已经是最大的震慑。
微博智搜:
#远洋捕捞式执法#
'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指某些地方执法部门跨越行政区域,对异地企业或个人进行大规模执法的行为。
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缓解地方财政紧张的状况。
例如,某省警方可能会出动大量警力前往另一省份,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冻结企业资产,甚至带走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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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式执法的现象背后有几个主要原因。
首先是地方财政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
其次,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存在趋利倾向,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和个人设置障碍,从中获利。此外,由于跨地区的执法难度较大,地方执法部门往往能够在异地更容易达成目的,而不受当地制约。
‘远洋捕捞’式执法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许多企业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被突袭,资产被冻结,员工被带走,生产经营陷入停滞。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企业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
此外,这种执法方式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质疑和不满,被认为是滥用职权、破坏法治的表现。有网友指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搞钱’,而非真正维护公共利益。
为了解决‘远洋捕捞’式执法的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多项建议。
一是加强中央对地方执法的监管,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异地执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地方执法部门滥用权力。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是提高透明度,公开执法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这些措施,有望从根本上减少‘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发生,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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