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6 20:30 ..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7日裁决:确认某居委会与姜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由某居委会向姜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万元。
某居委会不服裁决,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姜某某的全部请求。
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关乎劳动者权益保护,省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据此,报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绵阳市中院经审查后以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裁定提级管辖本案。
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 Ufqi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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