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6-04 03:50 .. 即可下单购买手机通讯、数码电脑、生活家电类等3000余种商品,全城最快30分钟送货到家。
这意味着,从戴森吸尘器,到任天堂游戏机,家电3C产品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外卖快速送达,满足消费者的即时需求。
据悉,Apple、华为、VIVO、荣耀、OPPO、联想、戴尔、惠普、小米、华硕、戴森、任天堂、罗技、三星、飞利浦、九阳、苏泊尔等3C家电品牌商品,都将通过此次苏宁易购饿了么合作接入上线。
5月23日,苏宁易购饿了么在南京苏宁易购总部召开双方战略合作启动会。
双方明确将加深数字技术互联互通,以商品供给资源优势和数字化服务能力,共同提升用户即时消费体验和效率。
通过合作,苏宁易购30多年的家电3C供应链资源沉淀,可以进一步补强饿了么平台商品丰富度,遍布全国的优质门店网络,也可以成为饿了么近场服务的重要支点,有助于提升即时零售的仓储与配送效率。
饿了么平台LBS能力下的数字化资产沉 .. UfqiNews ↓ 17
... 04-10 10:28 , 2595 , 180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1-04-10.]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1年)4月1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1-04-10.]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1年)4月1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04-10 10:39 , 2596 , 174 ..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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