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3-23 17:50 .. 银行账户莫出借……守好自己钱袋子.”
该行走进双河口村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分行依托在当地建立的“1+2+N”普惠金融到村基地,积极开展2023年“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为当地村民送上一堂“金融知识扫盲课”,普及电信诈骗、支付结算、存款保险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基础金融知识,切实提升乡镇、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走进商圈,开展了“反诈拒赌,安全支付”宣传活动为全面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防止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近日,浦发银行黔江支行积极参加人行黔江营管部、黔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集中宣传日活动。
活动中,该支行员工普及理财风险意识、识别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特别针对老年人等特殊金融消费者群体,重点宣传个人卡合规使用、电信网络诈骗常用手法、个人信息保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和日 .. UfqiNews ↓ 0
... 02-27 01:14 , 2146 , 200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财经/金融法眼, 2021-02-25. 原标题为“老人在工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 银行被判赔偿7万元”.
]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诉工行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62岁的王某曾在工行某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工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仅赎回约8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该案会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列举了三点理由.
基金产品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法眼》 ... 老人在银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被判赔偿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财经/金融法眼, 2021-02-25. 原标题为“老人在工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 银行被判赔偿7万元”.
] (2021年)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诉工行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62岁的王某曾在工行某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工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仅赎回约8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该案会成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列举了三点理由.
基金产品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金融法眼》 ... 老人在银行购买超百万理财产品后亏损银行被判赔偿 ⟶
... 12-23 03:42 , 6692 , 161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财经/中国消费者报, 2022-12-2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什么条件都是我说了算”……
在房地产市场,不少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 “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损.
为此,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县消保委曝光了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王条款”,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购房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最好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条款一:商品房所在的楼宇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条款二: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 中国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大霸王条款 ⟶
[编按: 转载于 新浪网/财经/中国消费者报, 2022-12-2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郑铁峰)
“房子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子签合同,什么条件都是我说了算”……
在房地产市场,不少开发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与购房者签订 “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旦购房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那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损.
为此,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县消保委曝光了购房合同中的五大“霸王条款”,同时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购房相关法律知识,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最好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条款一:商品房所在的楼宇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的同意;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而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同意.
条款二: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 ... 中国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大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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