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1-26 20:40 .. 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还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
对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
如果行为人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 .. UfqiNews ↓ 0
... 06-26 11:43 , 9125 , 164 ..
[编按: 转载于 caoliu社区/原始欲望, 2022-06-22.]
地下钱庄到底是个啥?
首先第一个问题,啥是地下钱庄?
其实就是地下银行,有些人手里有钱,想放贷,让钱生钱,但是没有银行资质;有些人需要钱,可是去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不是?所以他们愿意支付更多的利息.
这下供需双方都有了,来几个中介,业务也就可以开展了,如果一句话概括,那就是没有牌照的私人银行.
事实上只要有商业活动,稍微上点规模,就需要频繁的借贷,西方的圣殿骑士团,后来的美第奇家族,近代以来的几大银行家族,其实都是这类型机构.
而且国家层面搞银行这事出现非常晚,远远晚于私人银行.
在我国,这玩意从古至今一直都有,古代的地主们都是地方上的钱庄,他们一般在每年春天会放贷给农民,农民们去买种子农具,等到秋收再还回来,当时利息动不动60%以上,王安石变法,国家给定了个比较低的,20%,跟现在高利贷也没差别.
如果碰上荒年,还不上了,那就用土地和喜儿抵债.
咱们经常听说的古代土地兼并,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信贷方式来兼并的.
到了现代,银行业属于国家经营的业务,私人是不能涉足的.
不过一直以来有个法律困局,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我是个有钱人,我把钱借给需要的人有错吗?你借我钱,到期还点利息有错吗?没啥错,所以民间借贷这事随着经济蓬勃发展,它也日趋壮大,就很好理解了.
如果从地下钱庄资金的流动方式看,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个叫做民间汇兑;一个叫做民间借贷.
二者区别很简单,拿钱换钱,这叫汇兑,比如拿人民币换美元,这叫跨境汇兑,拿人民币换人民币,这叫洗钱,也叫境内汇兑,大家不懂也不要紧,一会儿详细说.
如果单纯借钱,到期还本付息,而且不到银行借钱,那就是民间借贷.
说起来,这两种虽然都涉及资金运作,但是几乎没有混合经营的,基本上都是各干各的.
而且一般两帮人还互相鄙视,做汇兑业务 ... 地下钱庄到底是个啥? ⟶
[编按: 转载于 caoliu社区/原始欲望, 2022-06-22.]
地下钱庄到底是个啥?
首先第一个问题,啥是地下钱庄?
其实就是地下银行,有些人手里有钱,想放贷,让钱生钱,但是没有银行资质;有些人需要钱,可是去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不是?所以他们愿意支付更多的利息.
这下供需双方都有了,来几个中介,业务也就可以开展了,如果一句话概括,那就是没有牌照的私人银行.
事实上只要有商业活动,稍微上点规模,就需要频繁的借贷,西方的圣殿骑士团,后来的美第奇家族,近代以来的几大银行家族,其实都是这类型机构.
而且国家层面搞银行这事出现非常晚,远远晚于私人银行.
在我国,这玩意从古至今一直都有,古代的地主们都是地方上的钱庄,他们一般在每年春天会放贷给农民,农民们去买种子农具,等到秋收再还回来,当时利息动不动60%以上,王安石变法,国家给定了个比较低的,20%,跟现在高利贷也没差别.
如果碰上荒年,还不上了,那就用土地和喜儿抵债.
咱们经常听说的古代土地兼并,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信贷方式来兼并的.
到了现代,银行业属于国家经营的业务,私人是不能涉足的.
不过一直以来有个法律困局,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我是个有钱人,我把钱借给需要的人有错吗?你借我钱,到期还点利息有错吗?没啥错,所以民间借贷这事随着经济蓬勃发展,它也日趋壮大,就很好理解了.
如果从地下钱庄资金的流动方式看,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个叫做民间汇兑;一个叫做民间借贷.
二者区别很简单,拿钱换钱,这叫汇兑,比如拿人民币换美元,这叫跨境汇兑,拿人民币换人民币,这叫洗钱,也叫境内汇兑,大家不懂也不要紧,一会儿详细说.
如果单纯借钱,到期还本付息,而且不到银行借钱,那就是民间借贷.
说起来,这两种虽然都涉及资金运作,但是几乎没有混合经营的,基本上都是各干各的.
而且一般两帮人还互相鄙视,做汇兑业务 ... 地下钱庄到底是个啥? ⟶
... 02-04 08:11 , 1919 , 155 ..
二、“四性”特征: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边界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以融资活动为载体或者平台的罪名体系.
根据2014年至2018年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的适用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触犯频次最高的罪名,这一现象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也折射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扩大适用的不当问题.
“如果不融资,就是在等死;若去融资,有可能是在找死”,这可谓是民营企业的心酸写照,也是民营企业融资和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刑事风险点,为此我们必须界定出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边界.
为了规范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司法解释,形成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体系,划定了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由此也确立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
依据《审理非法集资刑案的解释》(2010年)第1条的规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 ⟶
二、“四性”特征: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边界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以融资活动为载体或者平台的罪名体系.
根据2014年至2018年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的适用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触犯频次最高的罪名,这一现象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也折射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扩大适用的不当问题.
“如果不融资,就是在等死;若去融资,有可能是在找死”,这可谓是民营企业的心酸写照,也是民营企业融资和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刑事风险点,为此我们必须界定出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边界.
为了规范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司法解释,形成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体系,划定了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由此也确立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
依据《审理非法集资刑案的解释》(2010年)第1条的规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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