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3-26 01:50 .. 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它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二:重点治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三:重点治理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行贿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四:重点治理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 UfqiNews ↓ 0
... 02-28 02:08 , 2155 , 146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经营网/郝成, 2021-02-26. ] 某某:“您起诉的是谁呀?”(张月学):“大兴区住建委.”
“谁让您起诉的?”“政府啊.”
“政府干吗让您起诉?”“就(为了)让法院判,让我这儿起诉他违法,然后法院判一个不违法.”
在一段录音中,村干部张月学称.
北京市大兴区大马坊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月学向村民承认,自己做了“彩儿(托儿)”,参与了自己并不懂得的“民告官”——行政诉讼.
张月学之外,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
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
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演习一下”.
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
这类诉讼案号相连,分批次 ... 安排党政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
[编按: 转载于 中国经营网/郝成, 2021-02-26. ] 某某:“您起诉的是谁呀?”(张月学):“大兴区住建委.”
“谁让您起诉的?”“政府啊.”
“政府干吗让您起诉?”“就(为了)让法院判,让我这儿起诉他违法,然后法院判一个不违法.”
在一段录音中,村干部张月学称.
北京市大兴区大马坊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月学向村民承认,自己做了“彩儿(托儿)”,参与了自己并不懂得的“民告官”——行政诉讼.
张月学之外,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
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
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演习一下”.
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
这类诉讼案号相连,分批次 ... 安排党政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
... 03-27 14:56 , 8205 , 144 ..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2 (接续) ◇言论的对象:普通人 VS 公职人员
对于“言论的对象”,俺刚才解释“活人”与“死人”的差异.
除了这个差异,还存在另一个差异:身份的差异.
身份的差异有很多种,俺重点说一下“普通人”和“公职人员”的差异(所谓的“公职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人).
下面是不同国家的差异.
较好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普通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公职人物”的保护力度更【小】.
为啥要对“公职人物”区别对待捏?刻意【减少】对“公职人物”的保护,反过来也就是方便对“公职人物”进行批评监督.
这样民众就可以比较放肆地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而不用担心被控诽谤.
举例:美国的“真实恶意原则”
比如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诽谤罪,适用于公职人员和普通个人的标准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职人员,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发言者)存在【真实恶意】,诽谤的罪名才能成立.”
(这就是美国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实恶意原则”,这是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该案的维基词条在“这里”)
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发言人明知【事实陈述】是虚假的,依然发表该事实陈述.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要【证明】“真实恶意”是非常困难滴(因为这涉及到,证明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所以美国【公职人员】在这类诉讼中很难获胜.
反之,如果是针对【普通人】的诽谤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发言者)具有“真实恶意”.
显然,这样的立法具有更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非常有利于对政府的监督.
说到“监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参见之前的博文《对政府——多些“监督问责”,少些“煽情感动”》
较差的国家
有些国家,不区分“公职人员 ...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2 ⟶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2 (接续) ◇言论的对象:普通人 VS 公职人员
对于“言论的对象”,俺刚才解释“活人”与“死人”的差异.
除了这个差异,还存在另一个差异:身份的差异.
身份的差异有很多种,俺重点说一下“普通人”和“公职人员”的差异(所谓的“公职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门担任职务的人).
下面是不同国家的差异.
较好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普通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对“公职人物”的保护力度更【小】.
为啥要对“公职人物”区别对待捏?刻意【减少】对“公职人物”的保护,反过来也就是方便对“公职人物”进行批评监督.
这样民众就可以比较放肆地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而不用担心被控诽谤.
举例:美国的“真实恶意原则”
比如美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诽谤罪,适用于公职人员和普通个人的标准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职人员,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发言者)存在【真实恶意】,诽谤的罪名才能成立.”
(这就是美国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实恶意原则”,这是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该案的维基词条在“这里”)
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发言人明知【事实陈述】是虚假的,依然发表该事实陈述.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要【证明】“真实恶意”是非常困难滴(因为这涉及到,证明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所以美国【公职人员】在这类诉讼中很难获胜.
反之,如果是针对【普通人】的诽谤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发言者)具有“真实恶意”.
显然,这样的立法具有更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非常有利于对政府的监督.
说到“监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参见之前的博文《对政府——多些“监督问责”,少些“煽情感动”》
较差的国家
有些国家,不区分“公职人员 ... 政治常识扫盲:澄清【言论自由】的各种误区-2 ⟶
本页Url
🤖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