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18 02:40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 .. UfqiNews ↓ 0
... 02-04 08:16 , 1920 , 163 ..
三、“口袋罪”:扩张的司法适用与规制路径检视 从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现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呈现“井喷式”的局面,尤其是从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上看,它已经演化为打击非法集资的“口袋罪”.
在一定意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性适用,不仅导致融资刑事法律风险的扩大,还会抑制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根本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鉴于刑事打击非法集资的罪名基本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有必要对该罪进行合理地刑事规范限定,在规制路径上检视该罪构成特性的适用,特别是从司法观念上转变仅偏重于刑事打击的惯性思维,才能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地介入民间 融资活动之中,为正当的民间融资预留出空间,以契合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之大趋势.
(一)在前端:限缩和规范地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初旨考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3 ⟶
三、“口袋罪”:扩张的司法适用与规制路径检视 从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现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呈现“井喷式”的局面,尤其是从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上看,它已经演化为打击非法集资的“口袋罪”.
在一定意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性适用,不仅导致融资刑事法律风险的扩大,还会抑制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根本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鉴于刑事打击非法集资的罪名基本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有必要对该罪进行合理地刑事规范限定,在规制路径上检视该罪构成特性的适用,特别是从司法观念上转变仅偏重于刑事打击的惯性思维,才能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地介入民间 融资活动之中,为正当的民间融资预留出空间,以契合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之大趋势.
(一)在前端:限缩和规范地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初旨考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3 ⟶
... 02-04 08:11 , 1919 , 155 ..
二、“四性”特征: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边界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以融资活动为载体或者平台的罪名体系.
根据2014年至2018年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的适用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触犯频次最高的罪名,这一现象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也折射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扩大适用的不当问题.
“如果不融资,就是在等死;若去融资,有可能是在找死”,这可谓是民营企业的心酸写照,也是民营企业融资和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刑事风险点,为此我们必须界定出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边界.
为了规范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司法解释,形成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体系,划定了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由此也确立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
依据《审理非法集资刑案的解释》(2010年)第1条的规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 ⟶
二、“四性”特征: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边界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以融资活动为载体或者平台的罪名体系.
根据2014年至2018年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的适用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触犯频次最高的罪名,这一现象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也折射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扩大适用的不当问题.
“如果不融资,就是在等死;若去融资,有可能是在找死”,这可谓是民营企业的心酸写照,也是民营企业融资和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刑事风险点,为此我们必须界定出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边界.
为了规范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司法解释,形成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体系,划定了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由此也确立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
依据《审理非法集资刑案的解释》(2010年)第1条的规 ... 民间借贷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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