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组织忠诚与职业道德

最近在读《Investments》(投资学, -R/G2SS )第十版,在其中“Excerpts from CFA Institute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章节提到CFA对客户第一条要“Loyalty(忠诚)”,对雇主的要求中第一条也是要“Loyalty(忠诚)”。尤其是对客户的忠诚里,要求必须把客户利益的优先级放在自己的利益前面。这听起来与某些党派的对组织忠诚、先人后己的要求很相似,如果是这样,是不是觉得“党性”要求不那么苛刻?

顺着这个忠诚的话题,我捡了几个反例叙述,商业不忠诚及职业不道德的例子示以警示。

  1. 中介员工自己跳单
    做中介的最怕跳单,大意是在居间服务市场,买家和买家通过中介取得联系后自行交易,绕过了中介一方。这在中介市场是严重不允许的,中介居间费用也是中介赖以生存的源泉。所以如果买家、卖家任一方试图绕过中介进行跳单,必遭中介追诉。
    据闻眼下,有某中介组织员工可以自己设定跳单并私吞中介服务费用。当某员工履行职责引荐买家、卖家之后,撮合达成交易收取居间费用,但上报给中介组织的内容却是交易未达成,并以服务费打折、优惠为条件劝诱买、卖双方与自己保持一致的说辞。然后再通过某种方式取消此次买卖标的物的邀约。一切像没发生过一样。
    买家、卖家、中介员工三方均受益,而唯一受损的一方是中介组织。

    类似例子,似乎并不止于中介服务,其他组织中应该也存在,员工利用其组织平台谋取私利,并对组织谎报内容。

    以损害组织利益谋取私利实在罪有应得,却屡禁不绝,大致是人的本性使然,组织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使之不能、不敢、不想这样?

    也据闻眼下有在不损害组织利益的情况下谋取私利,比如统计数据修改。

  2. 程序“魔法值”修改账单
    统计数据是组织进行商务活动所依赖的根本。实施统计数据修改,一般是内外勾结在一起进行。员工A与外部合作伙伴甲达成利益输送,员工A在其数据底层,通过修改日志、统计数据输出,将原本属于合作伙伴乙的收益算入到合作伙伴甲账上。进而,合作伙伴甲收到额外的空账后再分赃给员工A。
    表面上看,似乎天衣无缝一般。组织总账平衡,不多不少,员工A和合作伙伴甲都受益,唯一受损的是合作伙伴乙,但其并不知情。

    这一犯罪的实施,需要修改生产系统或者统计程序的源代码,而且要通过某种“魔法值”(未经定义的常量,语见《码出高效——阿里巴巴Java开发手册》,-R/92SP )来进行,也即所说的“后门”的一种。

    计算机程序代码通用规范中明确要求不能使用这种“魔法值”,而一些不遵守这样约定的软件通常以“高效”等要求直接在代码中使用这些魔法值,通过使用这样的“魔法值”来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运营需求。久而久之陷入混乱的恶性循环,也为通过这样的“魔法值”修改来实施利益输送提供了温床。

    大型的软件及互联网企业,严格要求这一项,既有技术层面的代码规范、可读性要求,还有言下之意不允许额外的特例出现在代码层,从根本上杜绝了通过“魔法值”来实施犯罪。

    如果某些作业系统程序复杂、多变,且充满了“魔法值”,则这样的犯罪实施起来将得心应手,且死无对证。除了员工A和合作伙伴甲,无人知晓,而利益受损方合作伙伴乙并无感知,也不会发起追诉。

本质上,个体是趋利的,理性的思维又要求个体要遵守商业文明。个体选择扭曲价值观的不忠诚、犯罪,一定是群体的体制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列以上反例,大致也能从侧面显示商业环境的恶劣、人性的扭曲和制度的崩溃。

法国经济学家Thomas Piketty在其著作《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1世纪资本)(-R/M2SM )中表示,社会财富正由拥有资产(土地、工厂、设备)等的“地主”向拥有知识与创新的“精英”转移,职业经理人将在财富分配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对组织的忠诚度似乎也显得格外重要。

这种白手起家或靠发明创造而快速巨额致富成为可能的社会,被现任英国首相Theresa May在其演讲中称之为“MeritCracy”(-R/F2SO ),这似乎是对经济学家的发现的印证。 

经理人或员工是人,人本性是自私的,如果一个组织不能抑私扬善,职务犯罪则防不胜防,组织最终将溃于一个个自私的蚁穴。就像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弘扬正义、彰显公平,各种犯罪则愈演愈烈,社会最终将泯灭于一件件自私的犯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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